劳动纠纷 · 2023年2月9日 0

「案例精选」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包含在工资中

案号:

一审(淄博开发区):(2021)鲁0391民初2845号

二审(淄博中院):(2022)鲁03民终567号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28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甲方(某公司)对乙方(姚某)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等报酬(含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乙方认可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故无须在离职后另外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未造成损失或损失无法计算的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姚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此后某公司亦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姚某去别处工作,某公司提起诉讼索要违约金。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姚符合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某公司主张工资中已包括竞业限制姚某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单从合同的约定不足以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已包括,某公司未提交工资表,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故认定某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姚某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某公司要求姚某履行竞业限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驳回要求被告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自己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原告经营范围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直至2021年12月25日,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要求被告姚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培训费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但双方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一直未支付姚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超过三个月),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已发放劳动报酬中包含经济补偿,因此,某公司无法仅以其与姚某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约束姚某自由择业的劳动权;即在某公司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超过三个月)的情形下,竞业限制约定对姚某不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关于依据该协议约定要求姚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至于姚某是否已在其他同行业公司工作,对本案审理结果并无影响,对某公司的相关证据,本院不再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用人单位为了巩固自身经营优势与劳动者达成的一种协议。其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劳动的权利,故而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我们看出用人单位用竞业限制对部分劳动者进行限制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条件:即竞业限制不得针对所有员工,而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补偿条件: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到被竞业限制的劳动者。

3.期限条件: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为离职后的两年。

4.支付条件: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在离职后进行支付,不得约定包含在在职工资里。

5.解除条件:若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故而竞业限制协议使用上有一定的门槛,如何把握这些条件制定出适合用人单位和特定企业者的协议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若涉及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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