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避税、阴阳合同、阴阳购房合同
标题结论:
为了避税,双方合意签订的“阴阳购房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向韩梅梅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子。
因该房子较最初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故现价售卖需要缴纳较多税款。
故双方约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真实价格(100万元)的房屋合同,一份用于房产登记(50万元)的虚假房屋合同。
到了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李雷主张以50万元购买该房产,韩梅梅不允。
李雷遂将韩梅梅诉至法院,请求韩梅梅继续履行该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阴阳合同事项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知合同有效的要件即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李雷韩梅梅双方为了逃避缴税义务,双方约定了1份虚假的合同用于登记,其既违反了缴税的法定义务,又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尤其是现在在大数据加持下,税务透明程度越来越高,企图用阴阳合同来逃税避税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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