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僵局、申请解散、股东身份
标题结论: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使得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股东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案情介绍:
李雷与韩梅梅是特能干公司的两位股东,双方各出资了50%。
根据双方投资协议及章程规定,两人享有相同的股东权利。
后两人关系恶化,使得公司经营意见发生重大分歧,经常出现故意不通过对方决议等事项。
公司经营发生了严重的困难,陷入僵局。
李雷尝试各种方法解决该困境,无果后向发现提起解散特能干公司。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特能干公司经营陷入了僵局,遂判决支持了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在实践生活中,公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陷入经营僵局,且公司内部的各种治理机关失灵,使得公司处于实际上停摆的状态,让相关主体遭受到较大的损失。
一旦公司进入了经营僵局,某一股东想正常退出的难度就会变大,这时候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诉讼的原告应该是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被告为公司(不是具体股东)。而且通常法院还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理是否需要解散公司。
1.公司经营是否发生了严重的困难陷入困境。
2.公司陷入经营僵局的状态是否会让相关主体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3.是否已经穷尽了其他的救济途径。 通常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法院才可能会判决支持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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