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独立人格、企业法人、认缴出资额、股东有限责任
内容概要: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应在2019年底完成出资金额的实缴,后双方完成了实缴。
2020年,特能干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批钢材。
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第二批款项未能按时支付。
债权人韩某将特能干公司及其股东李某与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立案人员向韩某释明道,股东李某与朱某已完成实缴,对于公司的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韩某撤回了对股东的起诉请求。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的人格,股东与公司的联系在于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只需对认缴的部分承担责任。这与合伙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公司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再需要承担其余责任。公司对外的经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财产承担责任。
疫情影响下,当前市场环境形势严峻,商业活动时一定要理清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切身保障自身利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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