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代持协议、隐名股东、现名股东、显名化
内容概要:
隐名股东显名化除了需证明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外,还需要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等股东行为。
案情介绍:
20×1年x月,李某与韩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韩某代持李某对于特能干公司的股权,李某来支付出资款项。
协议签订后,韩某虽然是名义股东,但其多次自行参加股东会决议,且决议事项也未与李某进行商量。
李某发现后,想将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显名化,遂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其为特能干公司的股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出于各种原因,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自己的股东身份隐名化,但是因为代持协议设计不完善以及选人时考虑不周导致纠纷频发。
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现在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至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履行了自身的出资义务
2.对内履行了股东职责(如参加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等)
3.其余过半数股东同意其显名
4.完成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否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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