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存证、相反证据、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2019年,孙某在闲暇之余登录直播网站观看直播。
几番浏览后,孙某发现一主播的直播风格甚是喜欢。
孙某在观看直播时与主播积极互动,后另一网友无端言语攻击孙某。
孙某第二日在自己的微博下发现有网友评论辱骂自己,遂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孙某不知如何维权,就此事咨询了律师。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但是如何维权一直是大家困扰的难题,其实电子证据是法院认可的证据类型之一,在保留互联网等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保留,或者采取新兴的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优势,在证据保全上有较高的证据认可力。 所以本案中孙某可以寻求靠谱的电子存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然后向平台投诉,甚至向法院进行起诉维护自己权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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