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多数作品的经济价值都是通过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而活动,有的甚至会将著作权给出质给他人来获得资金的周转。
那么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许可、转让、出质给他人,有什么条件以及注意事项吗?该部分的内容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该条明确规定了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需要订立合同,且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该条明确规定了转让著作权需要订立合同,且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著作权因为是智力成果的体现,通常是无形的,必须要有公信力的介入才能完成出质交易,所以著作权出质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因为著作权含有大量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实践当中往往不会全部授权,这里采用的明示原则,即双方书面约定授权哪部分权利,被授权人才能使用该部分权利,未经授权的不得使用。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待此类交易比较谨慎正式的,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登记要件,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所以为了保障此类交易的正常进行,建议在需要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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