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2)京0108民初24460号(北京海淀)
二审:(2023)京01民终6596号(北京一中院)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给所谓“实控人”,需要进行核实,即便股东转让了股份,如果损害了公司利益,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原告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
2013年11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
2019年8月14日投资人变更为被告。
2020年6月8日,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均变更为王某,监事变更为李某。
2020年7月8日,原告向银行借款3090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利用原告账户向周某转账26万元,7月13日转账29000元,共计289000元。
被告称系周某联系其办理原告股权转让事宜,其认为原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并受周某指示将案涉款项转账给周某。
一审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5月26日,周某将王摸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被告,并写明“他叔”。
2020年6月1日,被告:“变更锅炉这公司就李某当监事了,对吧法人王某,经理王某,企业联系人李某,财务负责人李某可以吧”周某回复:“财务负责人龚某吧”“企业联系人也是”“龚某毕竟熟悉财务”。
周某提交其与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5月26日,白某将王某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周某,周某回复:“你叔为啥姓王,我还以为也是白呢”。白某回复“我舅舅,不是我叔叔,我妈妈的弟弟”。
周某提交其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6月10日向白某转账10万元,备注为借款,8月1日向李某转账5万元。通过微信向白某转账明细:2020年7月24日转账500元、2641.3元,8月14日转账1万元,8月28日转账2600元、1000元,9月13日转账5万元,9月16日转账13900元。周某通过江苏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白某转账3万元、于2020年9月9日转账25000元。用于证明白某向周某借款,周某收到被告转账的案涉款项后,扣除借款部分,将剩余款项已转账给白某。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法院认为]
被告此前是原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其将股权转让后,未对原告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交接,其仍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财产的义务。
现无证据证明周某系原告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亦未与原告核实的情况下,即按照周某的指示,将原告账户上的款项转至周某的账户,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8.9万元经济损失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8.9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例涉及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转让给所谓“实控人”,并引发对公司利益的侵害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尽管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其行为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强调了公司治理中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情境中,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行为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谨慎,确保其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像本案一样,对外转让公司财产的行为,需要充分调查和核实,避免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
[延伸思考]
- 被告应当核实周某哪些信息后才能免责?
- 本案的被告该如何进行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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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