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2023年8月30日 0

「案例精选」开发的软件中存在非法事项,是否还能继续要开发费用?

[案号]

一审:(2019)浙02民初30号(宁波中院)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中存在违法事项,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双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原告委派员工(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合作研发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一款软件,总开发费用为13万元,首付款为91000元,尾款39000元。

同时在合同中附有附件1功能清单和附件2机制的具体内容,对涉案软件需实现的功能和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附件2机制部分的图表显示:理财用户可以分为M1-M9以及平级理财用户。

2018年9月27日,原告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员工91000元,摘要处备注有“昆山系统开发费用”。随后员工将91000元支付给被告。

2018年10月11日,员工签署《项目验收报告》,认为涉案软件一级功能、二级功能、功能属性、系统机制、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框架结构图等项目均验收通过。

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完成约定的开发义务,被告认为原告已验收未支付尾款。

庭审中,法院向各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后果问题进行释明,各方态度如下:

原告认为,即使合同认定无效,被告亦应返还其已取得的合同首付款91000元。

被告认为,其并不知悉传销,只是将涉案软件当作一般的软件进行开发,并为此付出了劳动,不应返还首付款。

员工认为,其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发现该系统通过用户充值换取虚拟货币并通过拉人头的形式获取不同的利益分成,与传销组织的模式很像,并因此从原告公司离职。

[争议焦点]

  1. 案涉协议的效力;
  2. 协议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1.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即协议书中约定开发的CMS客户管理系统项目并无异议,均认可以协议书附件1功能清单和附件2机制的内容为准。

经审查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内容,涉案协议书约定开发的软件,用户需要购买激活码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购买盟宝、转入盟宝基金、盟宝理财、盟宝提现等操作,盟宝还可以在会员间互转或用于盟宝商城消费。盟宝用户分为M1-M9等多个等级,根据成功推荐并有效注册的盟宝会员数量不同逐级进阶,每向上进阶一个等级,均对其有发展下一等级用户的数量要求,且随着等级越高,分享收益的比例亦更高,想要获得丰厚的收益,就要邀请更多的人成为会员,加入团队。显然,前述发展进阶等级、分级计酬模式,与“缴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的传销特征极为吻合。故涉案《合作研发协议书》中约定开发的内容涉嫌传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

  •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本案中,原告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嫌传销行为,由于该软件尚处于开发阶段即因故涉诉,并未实际投入市场应用,故暂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但从结果来看,其自愿支付软件开发款91000元表明其能够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获取更高的收益,判令将软件开发款返还原告,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披着技术外衣的各种新类型传销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本院认为,在原告具有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基于非法原因向许考微给付的款项不能产生民法上返还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被告,其辩称将涉案软件当作一款普通的软件进行开发并为此付出了劳动,即使合同无效,其仍可依约获得相应费用的主张,表明其缺乏法律意识,仅追求个人利益,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为倡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功能,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出运用新技术开发应用于传销行为的软件,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旦该软件被应用,将对社会经济秩序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对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的软件开发款91000元予以收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决定书收缴被告已收首付款91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法院通过分析合同内容和涉及软件的传销性质,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强调违法所得需予以收缴。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维护了公共利益。

软件开发合同作为一种具有专业性质的合同,其内容往往涉及技术细节和功能模块,对于代理律师而言,理解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深入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好地代理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本案也提示我们在合同订立时需要格外谨慎,尤其是涉及技术领域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行为的纠纷。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时,也应当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以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延伸思考]

合同无效除了收缴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审理结果?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民法总则》一百五十七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网站:https://iqianbin.com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