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看到有人在讨论,可以参考民国时期的作品进行一系列的创作吗?
其实这就牵扯到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这里要注意了,著作权也是有保护期限的,具体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这三项权利具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谁敢把鲁迅的小说写上自己的名字呢?)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作品,保护终身+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有合作作者,则保护到最后一个作者死亡)
2.法人非法人作品,保护发表到第50年的12月31日
3.视听作品,保护发表到第50年的12月31日
4.如果作者身份不明的,一般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身份确定以后再根据前三种情况进行确定
注意2-3因为是从发表日期开始起算,但是如果两者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也就不再保护了。
回归最初的问题,民国时期的作品从时间来看,现在基本上都过权利保护期了,这类作品属于流入公共领域,大家都可以正常使用该作品,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费用。
但是即便是要进行创作传播等,要注意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永久的,在使用时不要侵犯了此类权利。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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