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25日 0

【知产大爆炸45】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

行使信网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有一个空间载体,在实践当中充当这些空间载体的多是各大平台。

由于这上面比较容易发生侵权事件,所以这一块出了一个比较有名的原则来保护这些平台即避风港原则。

今天我们来学习这个重要原则,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 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是避风港的核心,即通知-删除-免责路径,权利人如果发现平台上存在疑似侵权作品,可以依据本条三项规定制作通知书通知平台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以是删除或者切断与这些疑似侵权作品的链接。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本条与上一条规定是配套法条,即平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进行疑似侵权作品的处理,且需要告知疑似侵权作品的提供者。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删除时限是立即,而不是在合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是疑似侵权作品提供者的防御条款,即提供者可以通过类似的通知方式,满足一定形式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提供的作品不会侵犯他人权利,从而让平台恢复其提供的作品。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链接。

本条与第十五条类似,平台方应在收到提供者的书面说明后立即恢复,而不是合理期限内。而且要注意的是,恢复以后,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这个通知删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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