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学习了信网权当中很著名的避风港原则,接下来几天我们进一步学习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赔的抗辩条件。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本条规定的是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商的免赔条件,在实践当中,如微信小程序等就属于这类服务商。
其第一项指的是服务商仅提供传输功能,并不会对传输的作品进行改变。第二项是向选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未被选定的其他主体不会获得该作品。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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