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房二卖、登记优先、购房人
标题结论:
购房者遇到不靠谱的出卖人,如果是出卖人还偷偷将同一房源出卖给多人造成了一房多卖,应当向不能履行的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88号房屋,并对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做了相关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雷支付了首付款。
后特能干公司另行将案涉房产出售于他人,并办理了相应登记手续,还向李雷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李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支持了李雷的请求,判决特能干公司返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普法讲堂: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恪守承诺,慎重签订并履行合同。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房屋所有权主要还是以登记效力优先为主。
像本案当中签订了买卖协议后,仅仅只是有了一个让对方交付登记的权利,但房地产公司如果不诚信,造成一房多卖的现象,并进行了登记,那这套房子可能就“不翼而飞”了。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守约方没有任何的维权途径。
正如案例中的一样,李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开发商退钱的同时还主张违约金,虽然房子没了,但一笔不小的赔偿金也算是一个安慰了。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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