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屋预售、瑕疵、层高不够、赔偿
标题结论:
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考虑是否能够修改,若无法修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想在某市安家,通过摇号的方式购得某处地产的期房。
合同约定2年后交房,案涉房屋层高为2.9米,每平米5万元。
到了交房时间后,李雷发现该房屋阳台高处仅为2.3米,与合同约定的高度完全不符,且因为高度过低使得采光和晾衣功能丧失。
李雷多次联系地产公司协商解决该事项,并拒绝收房。
地产公司拒绝整改,并认为该阳台符合设计规范,拒绝对此事做出处理。
李雷无奈请求法院判决地产公司向其赔偿阳台对应面积的房屋价值即5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酌情判决地产公司赔偿李雷30万元。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雷与地产公司的合同约定层高为2.9米,但阳台的高度仅为2.3米,且阳台属于正常的生活功能区域,在双方合同当中是明确计算面积进行销售的模块,但因为其高度的缺失已明显使得阳台丧失了主要功能(采光、晒衣)。
且该情况目前处于无法补救的情况,所以李雷请求的地产公司赔偿阳台对应价款的损失是符合的。尽管李雷请求赔偿50万元,但最后法官通过综合考虑仅支持了30万元,可能是考虑了该阳台尽管丧失了应有的功能,但其高度还算是符合最低的标准,所以综合各因素考虑判决赔偿金额为30万元。
因为现在的房子都是期房,且在很多城市都是卖方市场,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获知房屋的全貌,所以笔者建议,在购房之前要做好充足的调查。在购房后仍要时刻关注着房屋建设情况,若发现地产公司存在违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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