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原一审:(2017)湘民初33号判决(湖南高院)
原二审:(2020)最高法民终286号裁定(最高院)
一审:(2021)湘民初1号判决(湖南高院)
二审:(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判决(最高院)
案件事实
原告成森公司(承包方)与被告盛名公司(发包方)签订多份合同,约定成森建设案涉工程。
因存在违法分包,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湖南高院两次一审,最高院两次二审。
主要争议焦点:1.多份合同无效情况下,以哪份结算;2.合同无效,利息约定能否使用;3.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借用资质挂靠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考结算依据
(二)因盛名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还是因成森公司虚报进度款才导致工期延误及造成损失;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盛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盛名公司主张按照鉴定造价同等支付工程款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三)本案工程造价、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案涉工程造价: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依据对账等证据,认可一审判决利息部分: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亦无效
(四)延期交房损失的计算以及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延迟交房损失金额:现有对账证据支持一审责任承担: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延伸思考
1.合同无效下利息约定亦无效,该情况是否需要考虑过错?
2.无效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双方经过结算后,重新约定利息,该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3.工程垫资中的利息约定是否受无效合同的规制而无效?
4.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能否通过约定进行扩充?
相关法条: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第1条、
《建工司法解释二》(已废止)第3、18、19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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