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3)京0111民初2062号(北京房山)
二审:(2023)京02民终9066号(北京二中院)
[裁判要旨]
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复制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对于会计账簿一般法院仅支持查阅,不允许复制。
[案件事实]
被告成立于2012年4月5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原告为公司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80万元)、监事。
2022年12月23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要查阅被告:
自2016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承包公司起至今的各年度会计财务报告;
自2016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承包公司起至今的各年度会计账簿和相关原始凭证。
被告确认其已经收到该函件,并辩称原告已私自复制相应财务报告。
[争议焦点]
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是否包括复制、查阅会计账簿。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的股东,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于法有据,但其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存在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律师评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未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信息主要途径,当下公司大多采取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多数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其对于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故而就很难保证自身的股东权利。
本案涉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特别是关于复制会计账簿的问题。法院认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法律对于是否能够复制会计账簿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对于复制会计账簿的要求都持否定意见。多数案子中仅像本案一样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知情权行使的条件、程序、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事,知情权作为股东重要的权利之一,虽然可以做出部分限制,但是不能限制过重,不然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性剥夺该权利从而认定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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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