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9月5日 0

「案例精选」怀疑公司其他人员挪用财产可以查阅其他人的个人银行流水吗?

[案号]

一审:(2022)粤0113民初8411号(广州番禺)

二审:(2023)粤01民终1164号(广州中院)

[裁判要旨]

其他主体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即便该主体与公司签订银行卡使用协议,对于该银行卡的查阅事项也不包含在股东知情权中。

[案件事实]

被告是成立于2014年5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被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股东。

2019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银行卡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开立的尾号0782的交通银行储蓄卡提供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起至原告提出收回银行卡使用权、实际控制该账户或被告退还银行卡止。

2019年6月6日,陈某与原告签订《银行卡使用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开立的尾号6621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提供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6月6日起至陈某提出收回银行卡使用权、实际控制该账户或被告退还银行卡止。

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银行卡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开立的尾号0782的交通银行储蓄卡提供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起至原告提出收回银行卡使用权、实际控制该账户或被告退还银行卡止。

2021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邮寄《律师函》,提出查阅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帐簿、用于公司收款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文件给原告查阅;快递均被退回。

2022年1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彩信向杨某发送前述律师函。被告陈述其同意原告第一项查阅事项,并通知原告可以查阅,原告未按时参加。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查阅高某某、陈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清单。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利。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查阅、复制。关于原告诉请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一般应包含股东会决议,原告主张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未超出公司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与原告、陈某某均签署了《银行卡使用协议》将两人名下的个人账户处理被告的收支,但该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且现原告主张查阅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且一审法院已认定原告可以查阅被告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上述内容已足以保证作为股东的原告了解被告的财务状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于查阅高某某、郑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原告作为股东主张查阅被告公司其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清单的争议。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并在此案中界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尽管原告是公司的股东,拥有法定的股东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法院认为,个人银行账户是私人财产,包含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即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银行卡使用协议,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的财务往来,法院认为这也并不意味着公司或其他股东查阅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清单。

本案判决有助于平衡股东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在商业环境中,公司往往需要访问员工或合作伙伴的财务信息,但这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以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在信息时代,隐私保护的理念逐步强化,因此公司、股东及员工各方主体之间的业务沟通往来观念也需要同步更新。

[延伸思考]

  1. 银行卡使用协议是否会导致人格混同情况?
  2. 如果股东利用银行卡使用协议损害其他主体利益该如何规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律师个人介绍]

钱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

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浙江、上海、江苏、河北等全国各地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全力打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缜密谋划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网站:https://iqianbin.com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