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
内容概要: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构,故法律规定了股东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发生下列情形,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构,法律规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但是公司经营情况瞬息万变,如果仅仅依靠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可能不能有效的保障股东权利。
故法律明确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情形主要有董事会人员不足、亏损过大、股东请求、董事会请求、和监事会提议,以及章程规定的兜底情形。
所以如何设计章程保障股东权益是值得探索的空间,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的介入进行分析,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