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2年5月31日 0

【普法案例-合同纠纷】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情况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关键词:

新冠疫情、合同履行、约定情况、履行情况

标题结论:

合同履行情况若与约定的情况不一致,应当认定为合同实质的变更,以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为准。

案情介绍:

2019年x月x日,特能干公司与旺德福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特能干公司授权旺德福公司销售其客房服务,且价格应该低于市场价的90%,旺德福公司承诺每日售出6间客房。

后2020年爆发疫情,旅游相关产业遭受重大影响,旺德福公司难以完成每日售出6间客房的要求,每天售出客房平均只有1-2间,且特能干公司没有给予合同约定的价格优惠,该情况持续了1年。

后特能干公司因旺德福公司每日售出客房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旺德福公司抗辩,因为疫情影响,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且特能干公司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旺德福公司的价格优惠,亦存在违约。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已经发生实质性变更,双方皆不存在违约情况,判决驳回了特能干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合同。

本案当中,因为疫情影响,双方都没有按照最初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对数量和价款都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双方没有对对方的行为提出异议,属于默认了对方的行为,应当认为双方采用默许的方式达成了一致,变更了合同。

所以双方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不属于违约情况。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