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家庭、离婚、弱势、重病不能自理、经济补偿
标题结论:
一方因身患重病缺乏自理能力,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和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201x年x月,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双方约定李雷出门赚钱,韩梅梅在家经营。
常年的家务让韩梅梅身体出现了不适,某日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患有尿毒症。
韩梅梅病情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且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久而久之夫妻关系之间出现了裂痕。
后续李雷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起诉,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由李雷一次性给予韩梅梅20万元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韩梅梅为了家庭,日夜操劳不幸患上重症,离婚之后其将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身体不适带来的巨大生存压力,这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生活困难”,此外双方在婚姻当中均未发生法律规定的“过错情节”。所以法院结合案情,综合各情况判处李雷一次性补偿20万元,无疑让韩梅梅后续生活有了些许保障。
普法讲堂:
从案例来看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1090条规定判处李雷补偿韩梅梅20万元,而这条的核心条件是“生活困难”,那么从本案延伸来看何为“生活困难呢”?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生活困难”: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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