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家庭、离婚、共同财产、转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
标题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主张转移财产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案情介绍:
201x年x月,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双方结婚多年积累下较多财富,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
在法院调解期间,李雷为了转移共同财产,与案外人朱大能配合,购买其名下的房产,且双方约定离婚之后再进行过户登记。
后韩梅梅发现上述事项,将李雷诉之法院请求分割房产,法院结合情况判决李雷向韩梅梅支付70%房价的折价款。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雷通过与案外人配合的方式,将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属于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当承担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普法讲堂:
从案例来看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1092条规定判处李雷向韩梅梅支付70%房价的折价款,而这条的核心条件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从本案延伸来看何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呢?
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收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夫妻双方存款的流向,查询相关的流水记录。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的房产,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买卖信息可以通过房管部门进行查询)
3.留意另一方的基金、股票、债权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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