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学习到,著作权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复制权,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有关这个权利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即谁来证明复制品的合法权利。
今天我们来学习《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复制的各项作品是负有合法来源的,如出版社需要证明自己出版的图书是经过作者等主体的合法授权,只有这样才能在相关的侵权事件发生后起到抗辩免责的效果。
本条第二款主要规定的是上述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举证义务,具体的抗辩思路包含了两点
另1点是举证自己复制的作品具有合法来源。
另1种是自己复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免授权情形。
所以从事类似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条的规定,一般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这里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相关需要通过举证自己没侵权才行,若不确定是否侵权建议寻找专业人士,以免遭遇侵权之嫌。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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