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复制权,复制权的实际后果就是产生复制品,但是所有权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所以拥有软件复制品不代表拥有软件的著作权,那么所有权人有什么权利呢?
今天我们来学习拥有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人有什么权利,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本条有一个限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合法复制品,如果是非法复制品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复制权,从法理上来说应当是被排除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是指合法使用权,这也好理解,拥有了合法软件的复制品,使用权应当得到保障,而软件大多需要计算机等载体,所以使用权的延展应当包括使用该类装置来运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主要是备份复制权,但是该备份复制权与原生复制权相比是具有目的限制的,即只能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备份,且不能以任何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本质上是保障使用权而设立的权利,若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就有侵犯复制权的嫌疑。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修改提升权,但同前项的立法思想一致,本质上仍然是保障所有权人的使用权,即可以自行提升使用软件,但是不得违反约定提供给他人使用。
综上所述,所有权人保护的逻辑主要是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权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提升,但是尤其是对原作品有进行更改等,要严格限定于所有权人,而不应扩充到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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