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学习了信网权的合理使用,除了之前说的注意事项以外,不论是信网权的合理使用还是其他的使用情况,都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限制条件。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 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条规定了信网权合理使用的注意事项,第一项指的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是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三、四项属于对权利人或作品的保护,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不能影响原作品或作者。第五项规定的是兜底条款,以保护著作权人为前提,行使信网权,不得干扰他人依法应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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