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公司规章、加班、加班费、休息日加班
标题结论:
公司规章规定的加班事项应当以符合劳动法为前提,若违法约定加班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和特能干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
入职培训时,李雷学习了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的出勤时间以排班表为准,上述工作时间为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上述时间,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后李雷向公司索要加班费,特能干公司以该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长,李雷未提出加班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因双方对加班费事项无法协商一致,李雷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从案例来看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约定了工作时长和时间安排能否超出劳动法的范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和做出重大事项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仲裁的审理依据。
回到本案例中,该规章制度的工作时间与时长明显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因此该规章制度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其抗辩的依据。因而仲裁委应当支持李雷的要求,让特能干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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