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放弃加班费、显失公平、无效
标题结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属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入职特能干公司,约定工资20000元。
同时,单位要求李雷签订一份《奋斗者计划确认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附件内容包含“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6个月后,李雷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特能干公司认可李雷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李雷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后、劳动者是否还有权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本案例中,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对李雷的加班事实无异议,所以特能干公司应当支付李雷相应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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