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违法超时加班、解除合同
标题结论:
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入职特能干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员工作,约定薪资8000元。
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约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李雷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
该公司随即以李雷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雷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例中,特能干公司规章制度约定的工作时长明显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故该部分加班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更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李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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