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代签借条、证据证明、承担责任
标题结论: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除非出借人明知该 关系的存在,否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名义借款人需要承担借款责任。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李雷向韩梅梅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约定∶李雷向韩梅梅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李雷在收到借款30万元后,于第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全部转给案外人朱大能。
后李雷向韩梅梅还款20万元,此后未继续还款。 故韩梅梅以李雷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雷偿还剩余10万元。
李雷抗辩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朱大能,韩梅梅应该找朱大能还钱,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李雷向韩梅梅承担还款责任。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从本条法律第一款可以知道,委托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双方之间,对外发生效力需要进行通知披露。 本案当中,借条是由李雷出具,且借条中没有说明该笔款项是借给朱大能,所以无论该笔款项是自用还是借给他人,都不影响李雷与韩梅梅之间的借贷关系。
李雷若想法院支持其主张,需要举证说明出借人知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同意否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雷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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