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完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学习,因为互联网的流行,著作权当中的信网权相对来说更加常见,而且国务院就该部分也出台了专门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们接下来开始学习信网权的相关规定。
信网权第一个重点就是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条规定了信网权的禁止行为,主要由两项组成。
第一项主要是禁止行为人恶意对他人通过电子信息合法传播的作品进行干扰,即保护他们的信网权。
第二项是在第一项上做了进一步规定,简而言之是禁止通过信息网络等手段试试第一项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本条规定的是信网权的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是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而且与法定许可的区别之一是无需支付报酬。 但是合理使用重要的点在于“合理”,而且该行为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自己创设,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合理使用的行为基本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而且某些行为还有以“非营利”为前提。所以在主张合理使用时应当注意,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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