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22日 0

【知产大爆炸42】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持有人的有关规定

软件的使用场景之一就是将其复制,授权许可或销售至其他使用主体。

但是如何区分是合法软件复制品以及他们的持有者是怎么样的规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最后一部分—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持有人的有关规定,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的证明合法授权义务,因为这一部分主体手中的复制品数量较大,如果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就意味着侵权行为,这部分复制品流通出去可能会给原权利人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所以赋予他们的证明合法授权的义务。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本条规定的是复制品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其承担的义务比起第二十八条而言要轻微的许多,只要证明自身不知情就可对侵权行为免除赔偿责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补交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不知情是持有人的免赔抗辩理由,而不是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

钱斌微信二维码
钱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