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 / 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27日 0

【知产大爆炸47】网络信息存储商免赔的抗辩条件

互联网服务商多种多样,之前我们学习了网络接入商免赔需要满足的条件,今天我们来学习另一大常见服务商—网络信息存储商的免赔抗辩条件。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存储商(如xx网盘等)的免赔抗辩条件。

第一项是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该内容提供者信息。

第二项是未对提供的作品进行改变

第三项是对侵权作品、事项不知情

第四项是未从侵权作品中获益

第五项是我们前几天学习过的通知删除原则的具体应用

这里要注意了,这里五项必须都满足了,网络信息存储商才能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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