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商多种多样,之前我们学习了网络接入商免赔需要满足的条件,今天我们来学习另一大常见服务商—网络信息存储商的免赔抗辩条件。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存储商(如xx网盘等)的免赔抗辩条件。
第一项是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该内容提供者信息。
第二项是未对提供的作品进行改变
第三项是对侵权作品、事项不知情
第四项是未从侵权作品中获益
第五项是我们前几天学习过的通知删除原则的具体应用
这里要注意了,这里五项必须都满足了,网络信息存储商才能免赔。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