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们学习了网络接入商、和网络信息存储商免赔需要满足的条件,今天我们来学习另一常见的网络服务是—网络搜索链接商的免赔抗辩条件。
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网络搜索链接商(如x度等)的免赔抗辩条件。
本条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原则上网络搜索链接商收到权利人有关侵权事项的通知后删除侵权信息后即可免赔。
第二种情形是例外情况,即如果网络搜索链接商明知或应知该侵权作品侵权的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举证责任在于权利人,即权利人需要举证说明网络搜索链接商明知或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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