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宁波余姚):(2022)浙0281民初7167号
二审(宁波中院):(2022)浙02民终6137号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日,许某通过某平台与某公司口头订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许某向某公司购买二手本田摩托车一辆。许某与同日向某公司转账订金1万元,某公司出具1万元收据一份。
交易磋商过程中,许某询问车辆情况,某公司皆回复正常情况。
2022年8月5日,许某了解到涉案车辆发生过事故,并告知某公司,某表示其也不知情,需要询问上家。
后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首先,某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本案中许某数次向某公司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某公司始终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回答“车况没有问题”。直到许某取得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某公司才向“上家”去确认并确认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事故。可见,某公司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始终怠于核实车辆出险情况,并非其庭审中所述“无法知道车辆的出险情况”,故某公司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悉但未作为,具有隐瞒真实车况的侥幸心理。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某公司向许某介绍车辆时称“车子车况可以确认的,没有问题”,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某公司的该陈述可以使作为消费者的许某确信被告已经对车况进行了全面确认,且某公司所称的“车况”应当包括车辆曾经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内容,某公司的该宣传能够使许某陷入错误认识。
再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发生的事故系行驶中撞击路灯杆,并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定损金额近7万元,并非在聊天记录中所述仅更换了挡泥板。另某公司所称涉案车辆如是新车,价款在8万左右,故根据常理,该事故对涉案车辆造成的维修所需并非只是“瑕疵”就能形容,且许某并无义务容忍某公司隐瞒的该瑕疵。综上,某公司隐瞒真实车况向许某介绍涉案车辆,使许某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一、撤销许某与某公司之间于2022年4月1日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二、某公司返还许某购车款47000元,许某返还某公司涉案摩托车;三、某公司赔偿许某三倍损失141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前,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等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但某公司在未核实时,就数次针对许某提出的关于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询问予以回避,且回答“车况没有问题”,误导了许某对车辆状况作出错误判断而予以购买。据此,应当认定某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存在欺诈的行为。故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若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退一赔三条款,主要由几个方面需要加以考虑:
1.双方身份的认定,是否为经营者及消费者,本案当中二手车公司其主营应为便是销售二手车,故在本案中将其认定为经营者,许某购买涉案车辆用于自用,认定为消费者也是合理的。
2.欺诈的认定,有关欺诈的认定我们要从主客观两方面一同考察,即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有欺诈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客观上隐瞒了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主观上对于许某的提问做出类似保证性的回答,可以其构成欺诈。
故而本案某公司销售瑕疵二手车,并对消费者进行隐瞒欺诈,适用《消保法》的“退一赔三”条款是合理的。所以二手车经营也需诚信,以免招致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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