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2月21日 0

「案例精选」给“小三”转账可以撤销

案号:

一审(宁波北仑):(2022)浙0206民初2912号

二审(宁波中院):(2022)浙02民终5214号

案件事实

程某与顾某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顾某与王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建立婚外男女关系。

顾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向王某或其指定的微信号转账共计318056.60元,另于2021年7月19日及2021年8月8日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及50000元。期间,王某向顾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173560.78元。

另,顾某提供其于2021年6月1日及8月1日向王某支付宝转账365元及520元,于2022年5月15日向王某转账1000元的记录。

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顾某曾多次在与王某的微信中提及“我老婆”,但王某仍向顾某发送“再来一个521宝宝就告诉男朋友”等文字,多次领取顾某发送的红包与转账。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顾某在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程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该行为损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辩称当时不清楚顾某有家室,但顾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顾某早在2021年7月就在与王某的微信中多次提及“我老婆”,但王某仍向顾某发送“再来一个521宝宝就告诉男朋友”等内容,并在此后多次领取顾某发送的“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有违公序良俗。王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接受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善意,故依法认定顾某、王某之间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判决:一、确认顾某与王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王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程某293495.80元。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称其系基于顾某曾经的自述,推测其获赠的涉案款项源自顾某婚前个人财产,然顾某否认其有大额婚前积蓄,且缺乏充足证据证明顾某赠与王某的涉案款项源自其婚前个人财产,对王某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顾某、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现王某、顾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合同无效,顾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影响程某权益,一审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涉案款项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当下,部分家庭出现感情不和,在外有婚外情的情况,在婚外情持续当中,将婚内财产赠与给婚外情对象时有发生。该赠与行为法院通常会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故而要返还赠与款项。

故而夫妻之间应当尽到忠实义务,不要发展婚外恋情。他人亦不要随意插足成为第三者,一日夫妻百日恩,很可能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就会一致对外,对簿公堂,要求“吐出红包”。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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