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3年4月25日 0

「案例精选」股东协议与章程不一致怎么办?

案号:

一审(杭州江干):(2017)浙0104民初2033号

二审(杭州中院):(2017)浙01民终8156号

案件事实

2013年底,A公司与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一份,同意共同设立B公司,即本案原告。

合计总投资额为250万元,A公司以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另以现金出资持有目标公司11%股权,合计共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

徐某现金出资(出资额为目标公司总投资额的89%),持有目标公司49%的股权。双方按上述股权比例进行工商登记,同时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分享目标公司的利润。

2014年7月1日,两方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A公司认缴出资款为以货币方式出资30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将于2034年6月1日前到位。徐某认缴出资款为以货币方式出资2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将于2034年6月1日前到位。

2014年7月30日徐某将其所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C公司。

2014年8月15日、2015年5月29日,A公司、B公司二次通过股东分红决议,A公司实际分红金额为2549880.78元和2649372.28元。

另查明,徐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日,B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将于2034年6月1日前到位。此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故应该严格遵守。若变更出资方式,应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本案中公司章程与投资合作协议对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确有不同,但从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2015年5月29日二次分配利润来看,该公司章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此A公司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因A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期限未到,现A公司关于B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自B公司成立之日起至A公司缴足全部出资前对目标公司51%股权的红利分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B公司要求以出资人在订立公司章程前另行订立的其他文件作为股东履行出资行为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B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A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货币方式,出资额为306万元,出资期限截止时间为2034年6月1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至今未予变更。对于A公司尚未实际缴纳完毕货币出资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能否主张限制A公司的股东分红权。

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进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未实际缴纳出资,不应认定为公司法或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本案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东权利的规定。同时,B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亦未规定必须实际缴纳出资才能参与公司分红,故B公司要求限制A公司行使分红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B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股东协议作为设立公司前股东之间的协议,一般效力不会存在问题,但是在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和章程存在冲突。一旦涉及到分红等利益性问题,容易带来纠纷,且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对内对外的效力可能还不一样,故而在创立公司时要明确两者的适用情况,尽量避免两者间的冲突。

相关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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