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设工程 · 2022年3月15日 0

【普法案例-约定解除权】开发商约定解除的时间很短是否有效?

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九十日、约定无效

标题结论:

双方就特殊事项约定解除权,若约定的解除权时间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88号房屋,如果因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贷款不成功或逾期交付超过30天以上的,李雷享有解除权。

此外协议当中还约定了,李雷在应在享有解除权的10天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协议签订后,因特能干公司导致逾期交付,严重影响了李雷的居住安排,李雷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协议,然该公司抗辩称已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时间,李雷不享有解除权。

李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购房合同,并赔偿一部分的违约金及购房款利息。

普法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可知

法律规定了因逾期交付的解除权时效问题,即三个月。

本案中,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为10日,明显小于3个月,有损李雷的利益,故应当认定双方就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所以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赔偿李雷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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