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内容概要: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主体,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公司股东权利巨大,总经理也得听股东的。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在未实缴之前仍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
2020年,李某私自聘请了与朱某不和的韩某作为特能干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
朱某知晓后,认为李某损害了自己的股东权益,遂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李某抗辩称朱某没有实缴,不是特能干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法定的权利,大部分权利与其出资是否实缴无关。
本案中,朱某虽然没有实缴,但其作为特能干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李某剥夺其股东权利属于违法事项。
股东之间时常会发生争议,尤其认缴实缴之间的股东争议不断,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切身保障自身利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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