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连带责任
内容概要:
公司虽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也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利用该点损害了他人利益仍需要承担责任。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切莫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从而造成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李某享有8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特能干有限公司。
后李某代表特能干公司与韩某进行交易,并在第一时间将货款转入到自己名下。
后李某以特能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其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不履行与韩某的交易。
韩某将李某及特能干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特能干公司对韩某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虽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也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利用该点损害了他人利益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特能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但李某利用该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损害了韩某的利益,故应当对韩某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创立公司时切忌不要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交易活动中拿捏不准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切身保障自身利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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