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2年8月12日 0

【普法案例-董监高】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责任

关键词:

董监高、实控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

内容概要:

公司的董监高、实控人、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公司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小股东发生这种事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李某享有8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特能干有限公司。

后李某代表特能干公司与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以极低的价格售卖了特能干公司的财产,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

朱某知晓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因为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故若利用该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利用特能干公司实控人的身份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损害特能干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其他小股东或债权人发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聘请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切身保障自身与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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