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2年8月16日 0

【普法-股东出资】非货币出资价格和实际的少怎么办?

关键词: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补足差额、连带责任

内容概要:

股东除了以货币出资以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非货币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需要补足差额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股东除了货币出资以外,还可以采用实物、知产等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使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需要评估作价,既然是评估作价就可能会存在误差。

如果存在较大的误差的话,无疑会对各方主体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差额。此外其他股东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股东在非货币出资时一定要合理评估该财产的价值,避免虚报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出资义务。其他股东也要合理审慎的评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以免带来连带责任。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协助分析出资事项。

《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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