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 · 2022年8月15日 0

【普法-股东出资】开公司必须知道的出资问题

关键词: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评估作价

内容概要:

股东除了以货币出资以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并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作出资,而且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存在限制!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股东除了货币出资以外,还可以采用实物、知产等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在采用这类方式出资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2.非货币出资的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此外如果没有依法转移,除了向公司补足缴纳外,还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述条件以外,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非货币财产出资一般认定为具有可估量的经济为限,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经济价值无法估量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通常不能作为出资对象。

所以股东在出资时一定要明确哪些可以用作出资,哪些不可以用作出资,以免发生纠纷,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协助分析出资事项。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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