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撤销决议、被告主体、法院撤销
内容概要:
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这里的被告是公司,不是股东或者董监高!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特能干有限公司。
李某后独自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决定特能干公司为自己进行担保。
一周后朱某发现该决议违反了程序,属于无效决议,故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为李某。
法院向朱某释明后,该被告应当是朱某,朱某在修改后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请,法院经过审理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决议撤销诉讼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李某作为实控人做出了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朱某将其诉至法院,但在法院释明后,朱某将被告变更为公司,李某作为第三人,本案才得以顺利的解决。 这种处理模式可能与大众的认知有所差异,所以小股东在遇到类似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少走弯路。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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