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 2022年4月7日 0

【普法案例-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沟通的方案可以算作新合同吗?

关键词:

电子邮件、达成合意、新合同

标题结论: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交往,如果在电子邮件中双方就新的方案达成了一致,若内容与原合同有出入,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修改。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找朱大能购买钢材用于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流。

适逢钢材市场供货资源波动较大,朱大能遂提出改变原来的定价方式,提出了新的定价方案。

李雷经过一番比较后,在电子邮件中回复“好的,我同意这个方案”。

后钢材原材料价格大涨,但李雷以原合同价格继续向朱大能订购材料,朱大能不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电子邮件属于证据的一种。

然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本案中,李雷与朱大能通过电子邮件交流,已形成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

且双方就定价方式达成了合意,故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双方应当履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

所以如果在电子邮件中只是进行沟通,后续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在邮件后附上:“具体合同履行事项应于书面合同为准”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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