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屋涨价、诚信原则、合同无效
标题结论:
开发商以自身签订合同时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若开发商存在恶意情况(如因为房屋涨价而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开发商请求。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合同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702的期房,房屋总价100万。
到达交付时间后,因政府规划,使得该房屋价格上升,当前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特能干公司遂以自身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双方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特能干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知违反法律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开发商应当取得的证件。
但是本案之中,开发因为案涉房屋价格的上涨,自行向法院申请案涉合同无效,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民法当中有着纠正具体规则严重不妥当的作用。
本案当中如果法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判决双方合同无效,很有可能让开发商依据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利,且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立法初衷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所以法院通过使用诚信原则来调整纠正具体规则不妥当的现象,为这次纠纷做出了一个漂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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