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主播打赏、赠与合同、附条件赠与
案情介绍:
2019年,孙某在闲暇之余登录直播网站观看直播。
几番浏览后,孙某发现一主播的直播风格甚是喜欢。
孙某在主播一句句“谢谢大哥中”累计刷了5万元的礼物。
孙某生活因此受到影响,遂要求主播和平台返还款项5万元。
后双方协商无果,孙某诉至法院后败诉。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所以在观看直播时,要谨慎消费,进行打赏时如果希望对方完成义务,最好明确具体规定对方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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