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抄袭网站、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内容概要:
网站所有人通过对网站整体各种元素的编排,达到一定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汇编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果抄袭属于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
201x年,特能干公司开发了该公司的官网“特能干官网”。
经营多年后,特能干公司在市场上有着较大的知名度。
李某想从事相关行业,但苦于不知如何宣传,遂绝对模仿“特能干官网” 。
后李某委托案外人朱某开发了“李某特能干网站”,形式图案等与特能干官网几乎相同。
特能干公司发现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特能干公司。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李某抄袭特能干公司的网站,无疑属于侵权行为,给特能干公司带来了较大困扰与损失。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普及发展,网站犹如企业的电子名片,是企业宣传的重要途径,通过模仿甚至抄袭他人网站的方式,不仅属于侵权的行为,甚至可能会收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除了需要赔礼道歉以外,还需要赔偿损失等。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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