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因为涉及的作品广泛,且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所以就有了各种保护著作权的行政机关,那么这些行政机关针对保护著作权或打击违法行为有什么职能权利呢?
今天让我们来学习学习《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看看。
《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主管著作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人或行为进行询问当事人、调查情况、检查场所物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甚至对物品进行扣押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查封扣押针对的对象是场所或物品,而不能针对行为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实施。
第二款主要是表明了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当行政部门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进行拒绝、阻挠或者变相阻挠的行为。
我是钱斌,感谢阅读!
若有帮助,欢迎您收藏本网站和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