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5日 0

【知产大爆炸25】著作权法里面的专业术语都是什么意思?

昨天我们结束了《著作权法》的学习,但著作权相关的内容还远没有结束,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这一块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所以在学习时需要进行结合理解。

我们先从一些简单的名词解释来入手,其内容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当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条是对作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从这条当中可以看出作品应当有独创性、有形形式复制、智力成果这几项特征。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 作,均不视为创作。 

这条对创作做出了定义,创作的核心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只是一些辅助活动不应认定为创作,其帮助者也不应认定为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 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 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 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 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本条对各类作品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市面上大多作品的表现形式,这条规定的比较明确,我这里就不再做过多的赘述。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 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本条主要是对时事新闻及录音录像相关名词做出了解释,因为《著作权法》当中有相关的邻接权以及相应的主体,所以掌握这些名词的具体定义,能够在行权或者维权时有的放矢,避免侵权事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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