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2年5月7日 0

【知产大爆炸27】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

我们在《知产大爆炸8》中学习了《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明白了职务作品的定义以及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

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职务作品当中一些名词的定义,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这一块内容主要是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当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现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现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本条对职务作品中的“工作任务”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本条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中经常引用《著作权法》的法律条文,但是因为两者修订的时间存在先后差异,如实施条例修订与2013年,而新版的《著作权法》修订于2020年,所以在引用时法条序号会有些许调整。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了职务作品的作者可以额外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几个条件:

1.时间条件:需要完成作品2年内

2.允许条件:需要经过单位同意

3.使用条件:许可使用必须是相同使用方式

4.报酬条件:按照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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