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们学习了侵犯软著权的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侵权比较隐蔽,且即便权利人发现了后制止效果仍然不佳,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来学习软著权遭到侵犯时的保全手段,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现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条规定的是权利人诉前申请禁止令和申请保全的权利,这一条无疑给了权利人较大的权利,只要要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可以避免损失再扩大。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现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本条规定的是证据保全的权利,在软著权侵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局面就是举证困难。所以本条赋予了软著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这里要注意几个条件:
1.目的条件:为了制止侵权行为
2.前提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获得
3.程序条件:向法院申请
4.后果条件:若不当保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证据保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相应的权利,但是在申请时法院一般只会做初步审查(是否真的存在侵权还尚不可知),因为保全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了部分限制,所以保全行为需谨慎,如果错误的保全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部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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